判決書指出,男子阿遠(化名)為一家企業的連帶保證人。該公司於2022年向銀行借款370萬元,阿遠與另一名人士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公司自2024年2月底起無力依約繳款,導致債務提前到期,累計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278萬餘元。
銀行追查資產時發現,阿遠早在公司正式違約前不久,已於2024年1月將名下房地贈與妻子小雯,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經估價市值超過1186萬元。更引起銀行注意的是,妻子取得房產後不久,又將房地以信託方式移轉給其母親阿蓮(均化名)。
銀行主張,阿遠在接獲催繳通知後短時間內密集處分財產,顯然意圖規避未來債務清償責任。尤其贈與屬於無償行為,房產移轉後陳男已無足夠資產償還債務,已構成典型詐害債權行為,因此,請求法院撤銷相關法律行為。
不過阿遠等人抗辯,公司是在同年2月才正式違約,而房產移轉發生在1月間,當時債務尚未到期,不能認定有害債權。此外,岳母阿蓮多年來曾借款支援家庭開銷,累計借款約150萬元,因此,後續信託安排具有合理原因,並非協助脫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公司違約時間發生在房產移轉之後,但債權並非等到違約時才產生。由於授信契約及保證契約早在2022年即已成立生效,銀行對陳男的保證債權自借款發生時便已存在,只是尚未屆清償期而已。
法官指出,判斷是否構成詐害債權,重點在於債權是否已存在,以及債務人是否因處分財產導致無法清償債務。本案中,阿遠將價值逾千萬元房地無償贈與妻子,且移轉後已陷入無資力狀態,明顯減少責任財產,足以損害債權人受償機會,因此符合民法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至於後續信託移轉部分,法院認為雖然岳母與夫妻二人具有親屬關係,且房地於短時間內連續移轉,但銀行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岳母當時知悉阿遠已負擔鉅額保證債務,也無法證明其明知房地移轉具有詐害債權目的。
法官指出,資料顯示阿蓮過去確曾匯款數十萬元協助女兒家庭財務,借貸關係並非全然虛構,因此無法僅憑親屬身分與移轉時間接近,即推定阿蓮為惡意轉得人。因此,判決阿遠與妻子小文所成立的房地贈與契約,以及後續夫妻贈與登記行為均應撤銷;至於銀行要求塗銷信託及阿蓮名下登記部分,則因證據不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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