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晴與阿凱明知並未向被害男子阿堂(化名)承租房屋,卻為了申請住宅租金補貼,竟共同偽造租賃文件,甚至冒用房東名義簽署文件,再向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藉此詐領租金補貼。
檢警調查時發現,相關租賃契約上的房東阿堂簽名與署押均非本人所為,部分印文則是利用真正印章盜蓋而成,涉嫌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案件因此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後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小晴與阿凱皆坦承犯行。法官認為,2人為取得政府租金補貼,竟以虛假租賃關係蒙騙主管機關,不僅侵害被害人阿堂的權益,也影響政府補貼制度審核正確性,行為實不足取。
不過,法院也審酌兩人犯後態度尚可,除了坦承犯行以外,也已經將溢領補助款項全數繳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因此,量處2人均有期徒刑3月,並均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其中,小晴因先前沒有故意犯罪前科,法院認定她是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歷經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因此給予緩刑3年機會。但法院同時要求她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須完成60小時義務勞務及3場法治教育課程,盼藉此建立守法觀念。
至於阿凱,法院查出他另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前已遭判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因此不符合緩刑條件,無法獲得同等待遇。此外,法院也宣告沒收偽造的房東署押。至於詐領所得,因兩人已主動繳回補助款,依法不再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