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擔心,房屋出租如果信託,原本享受的租稅優惠會因此消失,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如果自然人、個人房屋將其住宅信託,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者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受託人在信託期間持續出租,不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都可以是用租稅優惠。
如果是是用《住宅法》第15條規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是如果超過1.5萬元,可以核實減除,但是如果未能提具者,該必要費用可以按租金收入的43%。
如果是同法第23條案社會住宅出租,同樣租金不超過1.5萬元,可以免納綜合所得;但是超過1.5萬就必須要納入所得,若能夠提出證據,可以減除耗損費用,未能提具者,必要耗損費用可以按租金60%計算。
如果是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6000元,超過6000元就是應稅收入,並且核實減除費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到2萬元,其必要耗損費用53%計算,如果每屋每月超過2萬元,耗損費以43%計算。
一般出租案件租金沒有免稅額度,但是受託人能提出證據也是核實減除;但是如果未能提具,按租金收入的43%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般出租人來說房屋信託出租,每個月租金是2.5萬元,每年的收入就是30萬元,如果可以按43%的費用減除,就可以享受12萬9000元的費用減除,省稅6450元到5萬1600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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