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特定股權交易放寬規定,我認為此次放寬將對於家族企業的股權傳承有所助益,不僅大幅提升家族企業傳承規畫上的靈活度,更有助於家族企業長遠發展,促進資產有效管理與競爭力提升。
房地合一稅2.0是民國110年7月開始實施,最大的影響就是將特定股權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而所謂特定股權交易就是營利事業或者個人在國內外處分營利事業股權時,如果同時符合兩項條件,該交易所得就要按持有時間的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這兩項條件就是: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期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的半數;處分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
我的看法是,過往房地合一稅特定股權的規定將導致家族企業的股權落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舉例來說,家族為了穩定股權並基於家族資產永續傳承目的,規畫將個人持有的家族企業股權移轉到家族控股公司,但因特定股權的規定使得股權移轉利得落入房地合一課稅範疇,導致家族成員躊躇不前,不敢貿然進行股權移轉而有礙家族股權傳承架構的調整。
然而,經財政部此次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個人或公司出售的股份或出資額,若是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公司或營利事業,雖然處分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台灣境內的房地所構成,但是若該部分房地為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出售的獲利可以按房地占全部房地的比例豁免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某一家族成員合計持有甲公司60%股權,皆是房地合一2.0生效前,即是110年6月30日以前就持有的股權,甲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皆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且不動產占比超過一半,若家族成員為了集中持股,將甲公司股權轉移至控股公司持有,相關的證券交易所得依修正前的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是修法過後,同時符合股權取得日期和不動產取得日期的條件,幾乎無需課徵房地合一稅,而是回歸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因此以往非實質對外移轉股權卻要課徵房地合一稅的爭議,將獲得解決。
此外,針對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半數之標的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該標的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所構成,該50%的分母計算以交易日前一年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或資產「淨值」計算,這次修正放寬,以標的公司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並可檢附會計師時價查核簽證報告或其他證明資產時價資料作為佐證資料。
財政部這次修正申報作業要點,大幅化解了過去特定股權交易的爭議,但也增加了日後股權交易是否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的複雜度,日後股東處分股權及透過營利事業購買不動產時,應該多方考量以做出最佳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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